第1條(條款的適用)
1. 貸渡方(以下稱為「本公司」)依照本貸渡約款(以下稱為「約款」)的規定,將出租車輛(以下稱為「租車」)租予租車者,租車者同意承租該車輛。關於約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依照法令或一般慣例處理。
2. 本公司可在不違反約款精神、法令、行政指示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提供特別協議。若訂立特別協議,則該特別協議優先於約款。
第2條(預約的申請)
1. 租車者在租借租車時,應同意約款及另行規定的收費表等,並按照另行規定的方法,事先明確車輛種類、租借開始日期、租借地點、租借期限、返還地點、駕駛者、兒童座椅等附屬品的需求與否,及其他租借條件(以下稱為「租借條件」),進行預約申請。
2. 本公司在收到租車者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將在本公司擁有的租車範圍內應對該預約。在此情況下,除本公司另行認可的情況外,租車者應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的變更)
租車者如需變更前條第1項的租借條件,應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1. 租車者及本公司可依另行規定的方式取消預約。
2. 若預約的租借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而未締結租車租賃契約(以下稱為“租賃契約”),則該預約將被視為已取消。
3. 因租車者的原因取消預約時,租車者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
4.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預約或未締結租賃契約,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5. 因事故、盜竊、不歸還、召回、天災(如因地震等發生的交通管制)、停電、通信故障、公職機關等要求、或其他不屬於租車者或本公司責任的原因,未能締結租賃契約或取消預約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第5條(免責)
除第4條規定的情況外,本公司及租車者互不對取消預約或未締結租賃契約提出任何索賠。
第6條(預約業務的代辦)
租車者可通過代辦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稱為“代辦業者”)向本公司申請預約。向代辦業者申請預約的租車者,僅可向該代辦業者提出預約的變更或取消申請。
第7條(租賃合同的簽訂 )
1. 租車者應明示第2條第1項所定的租借條件,本公司根據此約款、收費表等明示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同。但在無可供租賃的租車,或租車者或駕駛者符合第8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的情況下除外。
2. 簽訂租賃合同後,租車者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0條第1項所定的租賃費用。
3. 本公司根據國土交通省的通達,為在租賃簿(租賃原票)及第13條第1項所規定的租賃證上記載駕駛者的姓名、住址、駕駛執照種類及駕駛執照號碼,或附上駕駛者的駕駛執照影本,將要求租車者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出示由租車者指定的駕駛者(以下稱為「駕駛者」)的駕駛執照,並可能要求提供其影本。此時,若租車者為駕駛者本人,應出示自己駕駛執照或提交影本;若租車者與駕駛者不同,則應出示該駕駛者的駕駛執照或提交其影本。
4. 本公司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可能要求租車者及駕駛者提供除駕駛執照外的其他本公司指定的輔助證件,並複製所提供證件的影本。
5. 本公司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將要求租車者提供租借期間內可與租車者及駕駛者聯絡的手機號碼等聯絡方式。
6. 本公司可能要求租車者根據租賃合同的簽訂,通過現金或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租賃費用,並指定具體的支付方式。
7. 租車者在簽訂合同後不可延長租借期限。
第8條(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
1. 當租車者或駕駛者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時,本公司可拒絕簽訂租賃合同,並可取消預訂:
(1) 未出示駕駛租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或未同意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交該駕駛者的駕駛執照影本。
(2) 被認為處於酒精影響狀態時。
(3) 顯示出因麻醉藥、興奮劑、稀釋劑等引起的中毒症狀時。
(4) 沒有兒童座椅且攜帶6歲以下幼童同乘時。
(5) 被認為屬於暴力團或與暴力團有關的團體成員或關係者,或屬於其他反社會組織時。
2. 當租車者或駕駛者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時,本公司可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1) 預訂時指定的駕駛者與簽訂租賃合同時的駕駛者不符。
(2) 在過去的租賃中有延遲支付租賃費用或其他應付本公司的債務的事實時。
(3) 在過去的租賃中出現第17條所列的行為時。
(4) 在過去的租賃(包括其他租車公司的租賃)中有第17條第6項或第24條第1項所列的行為時。
(5) 過去的租賃中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導致汽車保險未能適用的事實時。
(6) 與本公司交易時,對本公司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暴力行為或言語威脅,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7) 散布謠言,或使用詐欺或威脅手段損害本公司的信譽,或妨礙業務時。
(8) 未滿足另行明示的條件時。
(9)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情況時。
3. 在上述兩項情況下,若已與租車者達成預訂,則視為預訂取消,租車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定的預訂取消手續費。此外,若租車者支付了預訂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訂申請金給租車者。
第9條(租賃合同的成立等)
1. 租賃合同在租車者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費用,並且本公司將租賃車輛交付給租車者時成立。此時,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將抵作租賃費用的一部分。
2. 前項的交付,應在第2條第1項所指定的租賃開始日期和明確的租賃地點進行。
第10條(租賃費用)
1. 租賃費用指以下各項費用的總和,本公司將分別明示每項金額或計算依據。
(1) 基本費用
(2) 各類保險制度參加費
(3) 特別裝備費用
(4) 單程租賃費用
(5) 燃料費
(6) 配送和取車費
(7)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依據本公司在租賃車交付時,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 (大阪運輸支局) 局長提交並實施的費用執行。若在完成本約款中的預約後,租賃費用有所調整,則以預約時適用的費用表為準。
第11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1. 租車者在簽訂租賃合同後,如欲變更第7條第1項中的租賃條件,須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前述變更對租賃業務產生影響,本公司可能不予批准該變更。
第12條(檢查維護及確認)
1. 本公司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每日檢查維護)及第48條(定期檢查維護)對租賃車輛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後提供租賃服務。
2. 租車者或駕駛者須確認前述檢查維護已完成,並根據規定的檢查表對車輛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查,確認租賃車輛無故障,且符合租賃條件。
3. 若在確認過程中發現租賃車輛有維護不良的情況,本公司將立即進行必要的維護。
4. 關於兒童安全座椅,應由租車者或駕駛者自行負責正確安裝,本公司對於兒童安全座椅的安裝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13條(租賃證的交付與攜帶)
1. 本公司在交付租賃車輛時,將向租車者或駕駛者提供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規定事項的租賃證。
2. 租車者或駕駛者應在租賃期間(以下稱「使用中」),隨身攜帶由本公司交付的租賃證。
3. 租車者或駕駛者如遺失租賃證,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辦理。
4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歸還租賃車輛時,應同時將租賃證交還給本公司。
第14條(管理責任等)
1. 租車者或駕駛者自本公司交付租車後至返還期間內(以下稱為「使用中」),應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使用及保管租車。
2.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若利用高速公路等收費道路、收費停車場及其他有料服務,則租車者或駕駛者應自負其責任,向提供該收費服務者支付相關費用等。
3. 如本公司因前項收費服務未付款等原因,要求提供租車的車輛登記號碼及使用時間,並要求披露當時租車者的個人資料,租車者應同意本公司向該請求者提供其個人資料。
第15條(日常點檢維護)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應於每次使用前,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每日檢查與維護)之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
第16條(禁止行為)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及道路運送法所需許可,將租車用於自動車運輸事業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車用於指定用途以外,或讓未經第8條第3項的租賃證明上列明之駕駛者及本公司同意者駕駛。
(3) 轉租租車或進行任何侵害本公司權益的行為。
(4) 偽造或變更租車的車輛登記號碼標或車輛號碼標,或改裝租車以更改其原狀。
(5)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技,或用於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6) 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使用租車。
(7)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車投保。
(8) 將租車帶出日本國外。
(9) 其他違反第7條第1項租賃條件的行為。
第17條(違法停車時的措施等)
1.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若因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定而停放租車,則應親自前往該地區的警察署,立即支付違法停車的罰款及相關的拖車、保管、提取等費用。
2. 本公司在接獲警方有關租車的違法停放通知時,將聯繫租車者或駕駛者,迅速移動租車,或提取租車,並在租車的借用期間結束或本公司指示的時間內前往相關警察署處理違規事宜,租車者或駕駛者應予配合。此外,若租車被警方移動,本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從警方提取租車。
3. 如因租車者及駕駛者的違法停車行為而超過租車借用期限,租車者應支付超過部分的額外租金。
4. 本公司在執行第2項指示後,將依據本公司的判斷,以交通違規告知書、繳納通知書、收據等方式確認違規處理的情況,並在租車者或駕駛者未處理違規的情況下,持續重複前項的指示。此外,若租車者或駕駛者不遵循前項指示,本公司無需任何通知或催告即可解除租賃合約,立即要求返還租車,並要求租車者或駕駛者簽署確認其違法停車事實及遵循法律措施的文件(以下稱為「自認書」),租車者或駕駛者應予配合。
5. 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將向警方提交自認書及租賃證明等包含個人資料的文件,以協助追究租車者或駕駛者的違法停車責任,並可向公安委員會提交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所定的說明書及自認書等資料,報告事實情況等必要法律措施,租車者或駕駛者應同意。
6. 本公司若接獲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4項的違法停車罰款繳納命令,並支付了該罰款或負擔租車者或駕駛者的查找費用及車輛的移動、保管、提取等費用,則本公司將向租車者請求下列金額(以下稱為「違法停車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租車者應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違法停車相關費用。此外,若租車者或駕駛者已向本公司支付了違法停車罰款的相應金額,並因繳納罰款或提起訴訟而撤銷了違法停車罰款的繳納命令,本公司將向租車者或駕駛者退還已獲得的罰款金額。
7. 若本公司接獲前項的違法停車罰款繳納命令,或租車者或駕駛者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前項請求的金額,則本公司可拒絕對租車者或駕駛者提供租車服務。
8. 若本公司接獲前項的違法停車罰款繳納命令,或租車者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前項規定的全部金額,則本公司將租車者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資料登錄至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為「全租協系統」),租車者應同意。
9. 若根據第1項的規定,租車者或駕駛者需繳納違法停車的罰款,且租車者或駕駛者未能遵循本公司根據第2項的指示處理違規,或未能遵循本公司根據第3項要求簽署自認書的要求,本公司可從該租車者收取本公司另行指定金額的違法停車罰款(以下稱為「違法停車罰款」)。
10. 不論第6項的規定如何,當本公司從租車者收取了全部的違法停車罰款及第5項第3號所規定的費用時,本公司將不會根據第6項的規定進行登錄或將已登錄的資料刪除。
11. 若租車者根據第5項支付了本公司要求的金額,而租車者或駕駛者隨後繳納了該違法停車的罰款,或因提起訴訟而撤銷了違法停車罰款的繳納命令,本公司將僅退還租車者已支付的違法停車相關費用中,違法停車罰款的相應金額。第7項的情況亦同樣適用。
12. 若根據第6項的規定,若已登錄至全租協系統,因已繳納罰款等情況而撤銷了違法停車罰款的繳納命令,或根據第5項的規定已支付的金額全部支付完畢,本公司將刪除在全租協系統中登錄的資料。
第18條(GPS功能)
1. 租車者及駕駛者同意,租車中可能搭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為「GPS功能」),並且本公司所定的系統中會記錄租車的當前位置及通行路徑等資訊,以及本公司將該記錄資訊用於下列目的。
(1) 在租賃合約結束時,確認租車已按要求返還至指定地點。
(2) 在符合第24條第1項的情況下,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確認租車的當前位置等情況時。
(3) 為提升提供給租車者及駕駛者的商品及服務的品質,顧客滿意度等,將該資訊加工為不具個人識別性的形式,用於市場分析。
2. 租車者及駕駛者同意,若本公司基於法令要求開示該GPS功能所記錄的資訊,或接獲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職機關的開示請求或開示命令,本公司可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開示。
第19條(行車記錄器及汽車製造商的車輛通信裝置)
1. 租車者及駕駛者同意,租車中可能搭載行車記錄器,並記錄租車者及駕駛者的駕駛狀況等資訊,以及本公司將該記錄資訊用於下列目的。
(1) 在事故發生時,確認事故發生的情況。
(2) 在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確認租車者及駕駛者的駕駛狀況等情況時,為了管理租車或履行租賃合約等。
(3) 為提升提供給租車者及駕駛者的商品及服務的品質,顧客滿意度等,將該資訊加工為不具個人識別性的形式,用於市場分析。
2. 租車者及駕駛者同意,若本公司基於法令要求開示行車記錄器所記錄的資訊,或接獲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職機關的開示請求或開示命令,本公司可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開示。
3. 租車者及駕駛者同意,租車中可能標準搭載汽車製造商的車輛通信裝置,並同意汽車製造商及汽車銷售公司等(以下稱為「汽車製造商等」)為了提供車輛運行支援服務、車輛運行協助服務及汽車製造商等公佈的其他利用目的,透過車輛通信裝置獲取租車的車輛狀態資訊(運行資訊、位置資訊、控制資訊、故障資訊等)。
4. 租車者及駕駛者同意,對於前項的車輛狀態資訊,本公司為了第一項各號的目的,可能會向汽車製造商等獲取該資訊。
第20條(返還責任)
1. 租車者或駕駛者應於租車期間屆滿時,將租車於所定的返還地點返還給本公司。
2. 若租車者或駕駛者違反前項規定,則租車者應賠償因此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害。
3. 若租車者或駕駛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租車期間內返還租車,則租車者及駕駛者對本公司產生的損害不負責。在此情況下,租車者或駕駛者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第21條(返還時的確認等)
1. 租車者或駕駛者應在本公司監督下返還租車。在此情況下,租車者或駕駛者應將租車以交付時的狀態返還,除非因正常使用而磨損的部分。
2.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返還租車時,應確認租車內沒有租車者、駕駛者或同乘者的遺留物品後方可返還。
第22條(延長租期時的費用)
1. 租車者或駕駛者若根據約款第11條第1項延長租期,應在租車返還時向本公司支付以下各項金額的總和(以下稱為「延長費用」):
(1) 延長後的租期所對應的租金,加上延長前的租期所對應的租金以及本公司所定的超過費用,與已支付的租金之差額。
(2) 若租車者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加入了免責補償制度,則應支付延長期間所對應的免責補償手續費,以及已支付的免責補償手續費之差額。
2. 租車者或駕駛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租期或更改返還地點,必須在返還期限內聯繫出發營業所並獲得承諾。若租車者在未獲得承諾的情況下超過租期返還,除需支付前項所述的延長費用外,還應支付違約金100,000日元。
3.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租車返還時,如有延長費用、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等未結算金額(以下稱為「未結算金額」),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該未結算金額。
4. 若在租車返還時,燃油等未補充,租車者或駕駛者應根據使用中的行駛里程,依本公司所定的換算表計算出金額(以下稱為「燃料結算金」),並立即支付給本公司。
第23條(返還地點等)
1. 租車者若根據第11條第1項更改所定返還地點,應負擔因返還地點變更而產生的回送費用。
2. 租車者若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車返還至所定返還地點以外的地點,應支付下述的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 返還地點變更所需的回送費用 × 200%
第24條(不返還的措施)
1. 若租車者或駕駛者在租期屆滿後,未將租車返還至所定地點,並且未對本公司的返還請求作出回應,或因租車者的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認為不會返還時,本公司除採取刑事控訴等法律措施外,還將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報告不返還的損害,並在全協系統中註冊,租車者同意此項措施。
2. 本公司在上述情況下,將為確認租車的所在,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對租車者或駕駛者的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士進行詢問調查及啟動GPS功能等。
3. 如租車者符合第1項的情況,租車者需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並負擔租車回收及租車者或駕駛者尋找所需的費用。
第25條(故障發現時的措施)
1.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發現租車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絡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2. 若租車者或駕駛者所述之異常或故障因其故意或過失造成,則根據約款第27條的規定,租車者應負擔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租車的回收及修理所需的費用)。
3. 若租車的故障等是因在貸出之前對租車者存在的瑕疵所引起的,本公司應向租車者提供替代租車。
4. 若租車者未接受前項所述之替代租車,或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車,則應終止租賃合約,並從已收取的租金中扣除從租賃開始到租賃合約結束期間所對應的租金,將餘額返還給租車者。
第26條(事故發生時的措施)
1.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若發生與租車有關的事故,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均應採取法律規定的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將事故的情況等報告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 根據前項指示進行租車的修理時,除非得到本公司的認可,否則應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
(3) 在事故相關的調查中,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契約的保險公司,並迅速提交所需的文件等。
(4) 在事故相關的和解或其他協議中,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承諾。
2. 租車者或駕駛者除採取前項措施外,還應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 本公司將對租車者或駕駛者的事故處理提供建議並協助解決。
第27條(盜竊發生時的措施)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若發生租車盜竊或其他損害,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報告最近的警察機構。
(2) 立即將損害情況等報告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契約的保險公司的調查,並迅速提交所要求的文件等。
第28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合約)
1. 若因故障、事故、盜竊或其他原因(以下稱為「故障等」)導致租車無法使用時,租賃合約應終止。
2. 在前項情況下,租車者應負擔租車的回收及修理等所需費用,本公司不會退還已收取的租金。但若故障等是由於第3項或第5項規定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3. 若事故等是由於租車者、駕駛者及本公司均無法歸責的原因所引起,則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金及免責補償費中,扣除從租賃開始到租賃合約結束期間所對應的租金及免責補償費,並將餘額返還給租車者。
4. 租車者或駕駛者不得就本條所定的措施以外的任何請求,對本公司提出因無法使用租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要求。
5. 若故障等是由於租車者、駕駛者及本公司均無法歸責的原因所引起的,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金中扣除從租賃開始到租賃合約結束期間所對應的租金,並將餘額返還給租車者。
6. 租車者不得就本條所定的措施以外的任何請求,對本公司提出因無法使用租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要求。但若故障等是由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除外。
第29條 (賠償及營業補償)
1. 租車者在使用租賃的租車時,若因租車者或駕駛者的行為對本公司的租車造成損害,應賠償該損害。但因租車者和駕駛者無法歸責的原因所造成的情況除外。
2. 若租車者根據前項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盜竊、故障、租車的污損或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該租車的損害,應依照價格表等的規定進行賠償或營業補償。
3. 租車者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賃的租車時,若因租車者或駕駛者的故意或過失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應賠償該損害。
第30條 (保險及補償)
1. 當租車者承擔前條第1項或第3項的賠償責任,以及駕駛者承擔前條第3項的賠償責任時,根據本公司所簽訂的租車損害保險合約或本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將支付以下限度內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1) 對人補償 每人 無限額 (包括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 對物補償 每宗事故 無限額 (免責金額5萬元日圓)
(3) 車輛補償 每宗事故 500萬元(免責金額5萬元日圓)
(4) 人身傷害補償 無限額(僅限搭乘期間補償)
2. 若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的免責事由,第1項所述的保險金或補償金將不予支付。
3. 若違反租賃條款,第1項所述的保險金或補償金將不予支付。
4. 對於保險金不予支付的損害及超出補償限度額的損害,均由租車者或駕駛者全額承擔。
5. 若本公司支付租車者或駕駛者應承擔的損害金時,租車者或駕駛者應立即向本公司償還支付金額。
6. 本條第1項或第2項的免責額由租車者或駕駛者承擔。但若在租賃合約時租車者加入免責補償制度並支付免責補償手續費,且事故未向警察及本公司報告,保險金不予支付,或發生在租賃後符合約款第8條第1項第1號至第4號或第16條各號的事故,及在未經許可延長租賃期間後發生的事故,則本公司將承擔該免責額。
7. 在公路以外行駛(如賽道等)、惡劣路況行駛、參加汽車比賽等造成的過失、無謀駕駛造成的過失,可能不在保險補償範圍內,因此將由租車者或駕駛者全額負擔。
第31條 (租賃合約的解除)
1. 若租車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違反本條款,或符合第9條第1項各號的情況,本公司可在不需通知或催告的情況下解除租賃合約,並立即要求返還租車。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金中扣除從租賃開始到解除期間所對應的租金,將餘額返還給租車者。
2. 當租車者符合前項的解除情況時,應賠償本公司所產生的損害。
第32條 (中途解約)
1. 即使在使用中,租車者仍可在獲得本公司同意後,支付下一項所規定的中途解約手續費,解約租賃合約。在此情況下,除非符合另行規定的條件,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金中扣除從租賃開始到返還期間所對應的租金,將餘額返還給租車者。
2. 當租車者進行前項的解約時,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中途解約手續費:中途解約手續費 = {(租賃合約期間所對應的基本費用)-(租賃開始到返還期間所對應的基本費用)} × 50%
第34條 (個人信息的登記及使用的同意)
1. 租車者在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同意其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個人信息在全レ協系統中登記不超過7年,並且該信息將由全國租車協會及其所屬各地區租車協會以及這些會員的租車業者在貸渡契約締結時進行審查使用。
(1) 本公司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4項被命令支付放置違規金的情況
(2) 未向本公司支付第18條第5項規定的所有駐車違規相關費用
(3) 被認為存在第25條第1項規定的未返還情況
2. 如果駕駛者符合前項第3號的情況,其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個人信息將在全レ協系統中登記不超過7年,並由前項的租車業者在貸渡契約締結時進行審查使用。
第35條 (抵消)
本公司在對租車者有金錢債務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抵消租車者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
第36條 (消費稅)
租車者應向本公司支付根據本條款所產生的交易所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37條 (延遲損害金)
租車者和本公司如未履行本條款所規定的金錢債務,應向對方支付年利率14.6%的延遲損害金。
第38條 (日文條款的優先適用)
如日文條款及外文翻譯條款的內容有差異,以日文條款的內容為優先適用。
第39條 (細則)
1.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條款的細則,該細則具有與本條款同等的效力。
2. 本公司在制定細則時,應在本公司的營業所公示,並在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冊及價格表等中記載。變更時也同樣適用。
第40條 (重要事項的信息提供)
1. 本公司應努力在貸渡前向租車者明確且簡單地提供本條款等中有關租車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及營業補償責任的內容、本公司的保險或補償制度的內容及條件,以及租車者在故障、事故、盜竊時應採取的措施、違法停車的情況及逾期返還的措施等重要事項。
2. 租車者應努力理解條款等的內容。
第41條 (條款等的公示等)
本公司應以以下任一方式向租車者示明條款等:
(1) 在本公司的營業店內公眾易見的地方公示(包括在顯示器等電子設備上顯示)。
(2) 在網站等上易於查看的方式上刊載。
(3) 提供書面(包括電子郵件等電磁方法)的提示。
此外,本公司通過發行的宣傳冊、價格表等向租車者提供條款等的概要。變更時也同樣適用。
第42條 (條款等的變更)
本公司可以變更本條款等。在變更條款等時,本公司將通過在本公司的首頁刊載等適當方式告知條款等的變更內容及其效力發生時期。
第43條 (準據法)
根據本條款所締結的契約、貸渡及一切附隨行為均應遵循日本法律並據此解釋。
第44條 (合意管轄法院)
如因本條款所產生的權利及義務發生爭議,無論訴訟額多少,均以本公司的總公司所在地的簡易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45條 (附則)
本條款自獲得許可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