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1條(條款的適用) 
1. 貸渡方(以下稱為「本公司」)依照本貸渡約款(以下稱為「約款」)的規定,將出租車輛(以下稱為「租車」)租予租車者,租車者同意承租該車輛。關於約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依照法令或一般慣例處理。
2. 本公司可在不違反約款精神、法令、行政指示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提供特別協議。若訂立特別協議,則該特別協議優先於約款。 

第二章/預約

第2條(預約的申請)
1. 租車者在租借租車時,應同意約款及另行規定的收費表等,並按照另行規定的方法,事先明確車輛種類、租借開始日期、租借地點、租借期限、返還地點、駕駛者、兒童座椅等附屬品的需求與否,及其他租借條件(以下稱為「租借條件」),進行預約申請。
2. 本公司在收到租車者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將在本公司擁有的租車範圍內應對該預約。在此情況下,除本公司另行認可的情況外,租車者應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的變更)
租車者如需變更前條第1項的租借條件,應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1. 租車者及本公司可依另行規定的方式取消預約。
2. 若預約的租借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而未締結租車租賃契約(以下稱為“租賃契約”),則該預約將被視為已取消。
3. 因租車者的原因取消預約時,租車者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
4.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預約或未締結租賃契約,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5. 因事故、盜竊、不歸還、召回、天災(如因地震等發生的交通管制)、停電、通信故障、公職機關等要求、或其他不屬於租車者或本公司責任的原因,未能締結租賃契約或取消預約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第5條(免責)
除第4條規定的情況外,本公司及租車者互不對取消預約或未締結租賃契約提出任何索賠。

第6條(預約業務的代辦)
租車者可通過代辦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稱為“代辦業者”)向本公司申請預約。向代辦業者申請預約的租車者,僅可向該代辦業者提出預約的變更或取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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