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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条款及细则

上次更新:2025年4月

以下条款及细则(简称"本条款")规范 DREAMAX Co., Ltd.(株式会社ドリマックス,下称"本公司")与租赁人之间的汽车租赁协议。

第一章 — 总则

第1条(条款之适用)

(1)出租方(下称"本公司")依本租赁条款(下称"本条款")将租赁车辆(下称"租赁车")出租给承租人。本条款未规定之事项,依相关法律或惯例处理。

(2)本公司可接受与本条款精神、法律及惯例不相抵触之特别协议。特别协议优先于本条款。

第二章 — 预订

第2条(预订申请)

(1)承租人可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告知车型、租赁开始日期及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间、归还地点、驾驶员、儿童座椅或附属设备需求及其他租赁条件,提出预订申请。

(2)本公司在可用租赁车范围内予以回应。除非获得特别批准,承租人须缴付规定之预订订金。

第3条(预订变更)

承租人如欲变更任何租赁条件,须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4条(预订取消)

(1)承租人或本公司均可取消预订。

(2)若预定开始时间逾一小时仍未签订租赁协议,预订视为已取消。

(3)如因租赁人之原因取消预订,将按本公司另定之取消政策办理,详见《取消政策》(常见问题页/特商法公示页)。

(4)因本公司原因取消,本公司须退还订金。

(5)因双方不可抗力原因(意外、失窃、天灾等)而取消,本公司须退还订金。

第5条(免责条款)

除第4条所列情况外,双方均不得就取消或未能签订租赁协议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6条(通过代理机构预订)

(1)承租人可通过旅行社或合作公司(下称"代理机构")申请预订。

(2)变更或取消须通过同一代理机构办理。

第 6-2 条(推广大使制度)

本公司设有推广大使(Ambassador)及推广码制度。租赁人使用推广码预订可享相关优惠,推广大使则可获对应佣金。租赁人之法律责任及其与本公司之合同关系,不因使用推广码而受影响。

第三章 — 租赁

第7条(租赁协议之订立)

(1)承租人与本公司就本条款及价目表规定之租赁条件达成合意时,租赁协议订立。若无可用车辆,或承租人/驾驶员符合第8条第1款或第2款情况,则不适用。

(2)协议订立时,承租人依第10条第1款缴付租赁费用。

(3)依国土交通省指示,本公司将于租赁登记簿记录驾驶员之姓名、地址、驾照种类及号码。本公司可要求出示驾照及复印件。

(4)本公司可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及复印件。

(5)本公司可要求提供手机号码或其他联系信息。

(6)本公司可指定付款方式。

延长租期须事先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是否接纳视乎车辆当时是否仍有空档,相关费用详见第 22 条。

第8条(拒绝订立)

(1)若承租人或驾驶员有以下情况,本公司可拒绝订立:

  • 未能出示必要之驾照;
  • 疑似处于酒精影响下;
  • 疑似受药物或兴奋剂影响;
  • 拟携带6岁以下儿童而未备儿童座椅;
  • 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

备注:本公司提供婴幼儿安全座椅及儿童加高座椅两款免费租借选项,请在预约时一并选择。

(2)若有以下情况,本公司亦可拒绝:预订时与订立时之驾驶员不同;有拖欠款项记录;承租人曾违反第17条;本公司认为情况不适当。

(3)若上述任何情况成立且已有预订,预订取消,承租人缴付取消费,本公司退还订金。

第9条(协议确立)

(1)承租人缴付租赁费用且本公司交付车辆时,协议确立。订金抵扣租赁费用。

(2)交付于第2条第1款所指定之时间及地点进行。

第10条(租赁费用)

(1)租赁费用包括:

  • 基本费用;
  • 计划参与费;
  • 特殊设备费;
  • 单程费;
  • 燃料费;
  • 送车/取车费;
  • 其他费用。

(2)基本费用依向当地运输局局长申报之费率计算。即使费率其后修订,亦以预订时之费率为准。

第11条(租赁条件之变更)

(1)承租人须事先取得同意方可变更订立后之条件。

(2)妨碍业务运作之变更,本公司可拒绝。

第12条(检查及保养)

(1)本公司按《道路运送车辆法》第47-2条及第48条规定,就已完成检查之车辆提供出租。

(2)承租人或驾驶员须通过检查表确认车辆保养状况良好。

(3)检查发现须保养之事项,本公司应立即处理。

(4)承租人或驾驶员须自行负责妥善安装儿童座椅。

第13条(租赁证明书)

(1)本公司于交付车辆时发出租赁证明书。

(2)承租人或驾驶员须于租赁期间随身携带。

(3)如遗失,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4)归还车辆时须一并交回证明书。

第四章 — 使用

第14条(管理责任)

(1)承租人或驾驶员自车辆交付至归还期间,须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使用及保管车辆。

(2)收费公路、停车场及其他付费服务,由承租人或驾驶员直接向服务提供者缴付。

(3)承租人同意,如可指定车牌号码及日期/时间,本公司可向服务提供者披露其个人资料,以追讨未缴费用。

第15条(每日检查)

承租人或驾驶员须依《道路运送车辆法》第47-2条规定,于每日使用前对车辆进行检查。

第16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驾驶员不得:

  • 未经批准将车辆用于运输业务;
  • 让未获授权之驾驶员驾驶;
  • 转租车辆或以车辆作抵押;
  • 伪造车牌或改装车辆;
  • 未经批准将车辆用于赛车或拖车;
  • 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
  • 未经批准为车辆投保;
  • 将车辆带出日本境外;
  • 或违反任何其他使用条款。

第17条(违章停车)

(1)若承租人或驾驶员违章停车,须向警方报告、缴付罚款,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拖车、存放、取回)。

(2)本公司获通知后,将指示承租人移车或取回车辆。如不遵从,本公司可自行取回。

(3)因违章停车导致超出租赁期间,承租人须缴付额外租赁费用。

(4)承租人如不遵从,本公司可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立即归还。

(5)本公司可按需要向警方披露个人资料。

(6)若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51-4条被责令缴付停车罚款,本公司将于指定到期日前向承租人收取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7)若承租人未在到期日前缴付,本公司可拒绝其日后的租赁申请。

(8)本公司可在全国租车协会系统中登记承租人姓名、出生日期及驾照号码,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18条(GPS)

(1)承租人或驾驶员同意,车辆可配备GPS并记录位置及行驶路线。用途包括:

  • 确认车辆已归还至指定地点;
  • 必要时确认车辆位置;
  • 匿名化市场分析。

(2)依法律或法院要求,本公司可披露GPS数据。

第19条(行车记录仪及车辆系统)

(1)承租人或驾驶员同意,车辆可配备行车记录仪。用途包括:

  • 事故核实;
  • 驾驶状况确认;
  • 匿名化市场分析。

(2)依法律要求,本公司可披露行车记录仪数据。

(3)车辆可能配备制造商之车辆通信系统,让制造商获取车辆状况数据。

(4)本公司可接收及使用此类车辆状况信息。

第五章 — 归还

第20条(归还责任)

(1)承租人或驾驶员须于租赁期间结束前将车辆归还至指定归还地点。

(2)未能按时归还,承租人须向本公司赔偿。

(3)因不可抗力无法归还,承租人须立即联系本公司。

第21条(归还检查)

(1)承租人或驾驶员须在本公司代表在场情况下,以与交付时相同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归还车辆。

(2)须确认车内无遗留私人物品。

第22条(延长费用)

(1)延长费用包括延长期间总租赁费用之差额,如已加入免责赔偿制度,则包括免责费用之差额。

(2)未经批准延长,除延长费用外,另加收¥100,000罚款。

(3)所有未付款项须于归还时立即缴清。

(4)若未补充燃料,承租人须依行驶里程缴付燃料调整费。

第23条(归还地点)

(1)经批准更改归还地点,承租人承担车辆运输费用。

(2)归还至未经授权之地点,罚款为:运输费用 × 200%。

第24条(未归还)

(1)若租赁期间届满后车辆仍未归还,本公司可采取法律行动并向全国租车协会登记事件。

(2)本公司可通过GPS或向承租人家属、亲属或工作单位查询,确认车辆所在。

(3)所有追回及搜索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章 — 故障、事故或失窃

第25条(故障)

(1)承租人或驾驶员发现任何异常应立即停车,联系本公司并依指示行事。

(2)若故障因承租人或驾驶员之故意或疏忽所致,承租人须向本公司赔偿。

(3)若故障于租赁前已存在,本公司应提供替换车辆。

(4)若无法提供或未能取得替换车辆,租赁协议终止,本公司退还剩余租赁费用。

第26条(事故)

(1)发生事故时,承租人或驾驶员须立即停车,采取法律规定之所有措施,并:

  • 立即向本公司报告;
  • 在本公司指定之设施安排维修;
  • 配合调查并提交所需文件;
  • 和解前须取得本公司批准。

(2)承租人或驾驶员须自行处理及解决事故。

(3)本公司将提供意见并协助解决。

第27条(失窃)

若车辆被盗或受损,承租人或驾驶员须:

  • 向最近的警察局报案;
  • 立即向本公司报告;
  • 配合调查。

本公司可能会启动 GPS 系统定位车辆位置,与第 18 条一致。

第28条(无法使用)

(1)若车辆因故障、事故、失窃或任何原因而无法使用,租赁协议终止。

(2)承租人承担取回及维修费用;本公司不退还费用(第3款及第5款除外)。

(3)若因双方均无过失之原因,本公司退还剩余款项。

(4)除上述情况外,承租人不得索赔。

(5)若故障因双方均无过失之原因,本公司退还剩余费用。

(6)除上述情况外,除非故障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承租人不得索赔。

第七章 — 赔偿及补偿

第29条(赔偿)

(1)承租人须就使用期间由承租人或驾驶员造成之损失作出赔偿(因非归责于其之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

(2)如有责任,承租人须按价目表赔偿或缴付业务损失赔偿。

(3)若承租人或驾驶员因故意或疏忽对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失,须作出赔偿。

第30条(保险)

(1)保险或赔偿在以下限额内支付:

保障项目限额免赔额
个人责任每人无限额(含汽车责任保险)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无限额¥50,000
车辆损害补偿上限及免赔额按车型而定,详见各车辆详情页。¥50,000(标准最低免赔额)
人身伤害无限额(乘车期间)

(2)若损失属保单免责事项,保险不予赔付。

(3)若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保险不予赔付。

(4)保险不涵盖或超出限额之损失,由承租人或驾驶员全额承担。

(5)若本公司代为支付应由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之损失,其须立即偿还本公司。

(6)免赔额由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若已加入免赔额赔偿制度且事故已报告,本公司承担免赔额。

(7)因恶劣路段疏忽、赛车或鲁莽驾驶造成的损失可能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八章 — 终止

第31条(本公司终止)

(1)若承租人或驾驶员违反本协议,本公司可无需通知即终止协议并要求立即归还车辆。本公司退还剩余租赁费用。

(2)承租人须就损失向本公司作出赔偿。

第32条(承租人终止)

(1)承租人可在使用期间征得本公司同意并缴付中途取消费用后终止协议。本公司退还剩余租赁费用。

(2)中途取消费用 = {(租赁协议期间之基本费用)-(由开始至归还期间之基本费用)}× 50%。

第九章 — 个人资料

第33条(个人资料使用目的)

(1)本公司收集个人资料用于:

  • 《道路运送法》规定之法律义务;
  • 介绍产品及服务;
  • 身份核实及资格评估;
  • 产品开发之客户调查;
  • 统计汇总及匿名化分析。

(2)若本公司为其他目的收集资料,将事先说明目的。

第34条(登记同意)

承租人同意,在以下情况下,其个人资料(姓名、出生日期、驾照号码)可在全国租车系统中登记最长七年:

  • 本公司被责令缴付停车罚款;
  • 承租人未能缴付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 本公司认定车辆未被归还。

此资料可由日本租车协会及会员企业用于审核。

第十章 — 杂项条款

第35条(抵销)

若本公司对承租人负有金钱义务,本公司可随时以承租人对本公司所负之金钱义务予以抵销。

第36条(消费税)

承租人须缴付本协议项下交易适用之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37条(滞纳金)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金钱义务,须按年利率14.6%缴付滞纳金。

第38条(日文版本优先)

若日文版本与任何翻译版本有任何差异,以日文版本为准。

第39条(详细规定)

(1)本公司可另行制定具相同效力之详细规定。

(2)本公司将于其营业地点及宣传册中张贴该等规定。

第40条(重要信息提供)

(1)本公司于租赁前,就故障、事故、失窃、违章停车或逾期归还情况之责任、保险及处理程序,努力向承租人提供清晰说明。

(2)承租人应努力了解条款及细则。

第41条(条款展示)

本公司以以下方式向承租人出示条款:

  • 在营业地点显眼位置展示;
  •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 或以书面形式提供。

第42条(修订)

本公司可修订本条款。修订时,将通过公司网站或适当途径通知承租人有关变更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43条(适用法律)

租赁协议及所有相关行为受日本法律管辖及解释。

第44条(合意管辖法院)

如发生争议,以大阪简易裁判所为合意管辖法院。

第45条(附则)

本条款自获批准之日起生效。

如日文版本与翻译版本有任何差异,以日文版本为准(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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